
中共中央提出和平解决绥远问题的战略决策后,为适应和平解放绥远的新形势和逐渐统一行政建制,决定从1949年4月1日起将绥蒙区由晋绥边区划归华北局和华北人民政府领导。不久,华北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华北解放区行政区划,撤销原所属行政公署,以旧省界为基础,结合自然、经济、群众等情况,重新划分设省。同年6月13日,经华北人民政府决定:绥蒙区自即日起改称绥远省,绥蒙政府改为绥远省人民政府,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各1人。省治所设丰镇。原有机构及所辖地区级政权机构基本不变。8月,根据华北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绥远省人民政府民族工作委员会。12月,原设在绥东解放区的绥远省人民政府与原国民党绥远省政府正式合并,组成新的绥远省人民政府。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撤销绥远省建制,并入内蒙古自治区。
想要了解更多“绥远省人民政府”的信息,请点击:绥远省人民政府百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