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四百一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7月12日法(司)发14号颁布的收费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同时不再适用。2007年4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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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四百一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7月12日法(司)发14号颁布的收费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同时不再适用。2007年4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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