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在1994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的修正法律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二次修订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7月26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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