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4〕58号)和《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宿委〔2015〕21号),设立宿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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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4〕58号)和《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宿委〔2015〕21号),设立宿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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