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代总督制度,一般是正二品,加授兵部尚书,督察院右都御史衔者为从一品,另兼大学士衔者为正一品。辖一至三省。清代地方总督例兼兵部尚书,督察院右都御史。统管一省或两三省的军事、行政大权。漕督,河督因无地方责,授衔如巡抚, 嘉庆十二年定由尚书授者应否兼兵部尚书衔,疏请如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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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总督制度,一般是正二品,加授兵部尚书,督察院右都御史衔者为从一品,另兼大学士衔者为正一品。辖一至三省。清代地方总督例兼兵部尚书,督察院右都御史。统管一省或两三省的军事、行政大权。漕督,河督因无地方责,授衔如巡抚, 嘉庆十二年定由尚书授者应否兼兵部尚书衔,疏请如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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