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08年11月22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国管房改〔2008〕346号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交存、使用、账户管理、保值增值、附则6章39条,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4月11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66号)予以废止。其他有关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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