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关于合作社设立和组织、活动原则的法律规范)

合作社法(关于合作社设立和组织、活动原则的法律规范)

关于合作社设立和组织、活动原则的法律规范。国民党政府于1934年3月1日公布,后曾多次修正。1950年5月23日台湾国民党当局再次修正部分条文,同年6月3日公布施行,成为现行法规。全文分为9章,共77条。本法规定:合作社是依平等原则在互助组织的基础上建立的,以共同经营方法为社员谋取经济利益和生活改善的团体,具有法人地位,适用于法人的一般法律原则;由于合作社宗旨的特殊性,又不同于一般经济法人,而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设立合作社至少7人,并对社员资格有明确规定。此外,还规定了合作社的业务种类和责任范围,设立合作社的程序,合作社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合作社资本的使用、分配以及解散和清算的办法等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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