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4〕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设立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包头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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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4〕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设立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包头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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