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即《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2004年修订)》;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并于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实施,即《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2009年修订)》,对外公布文件号为:“深圳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7号”。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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